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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出台“带薪年休假”细则 避免休假假沦为“纸上福利”

   时间:2015年06月01日 08:31  点击:[]

湖南出台“带薪年休假”细则 避免休假假沦为“纸上福利”

来源:湖南日报 发布时间:2015-05-26 09:06:40

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;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;20年及以上的,年休假15天……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《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》(简称《细则》),要求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,制定年休假计划,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。

《细则》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,给出了相应的休假期限,并明确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等假期,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可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,既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,也可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;对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、野外测绘、远洋科学考察、单位的特殊工作任务等,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,可跨一个年度安排。

《细则》明确,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,应当征求职工本人意见。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,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;对单位已安排年休假,但因个人原因不休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、且不足20天的,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
如何破除单位“不让休”、员工“不敢休”,避免带薪年休假沦为“纸上福利”?《细则》强调,各单位要结合病假、事假、考勤和岗位工作管理制度,制定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,并按照“休假为一般,不休假为特例”的原则从严审批。对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、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,责令限期改正;对逾期不改正的,除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,还应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;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、赔偿金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、并责令支付。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相关链接:5类情形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

()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余年休假天数的。

()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。

(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。

(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。

()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此外,对已享受当年年休假,年内又出现上述()()项规定情形之一的,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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